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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蜂大讲堂》第三讲“维权专场(案例讲解)”
发表时间:2022-06-09     阅读次数:     字体:【

《蜜蜂大讲堂》第三讲“维权专场(案例讲解)”

  请点击以下带链接功能的标题,观看视频:《蜜蜂大讲堂》第三期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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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蜜蜂,爱自然”,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蜜蜂大讲堂栏目。在上一期蜜蜂大讲堂的节目中,洪华根律师跟我们分享了一些他经手的养蜂维权案例,也回答了蜂友们提出的一些法律方面的问题。通过观看前两期蜜蜂大讲堂的节目,相信大家已经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也具备了一定的维权意识。

  本期蜜蜂大讲堂节目的主题还是维权,但是不同的是,这次我们会对一些已经通过法院判决的案例进行具体分析,列出相关的法律条文,让大家更直观地了解维权的具体流程。另外,针对每个案例,我们都会做出相应的总结,让你在遇到类似的情况时,知道应该如何处理、如何举证、如何维权。

  本期蜜蜂大讲堂总共挑选了四个案例:

  第一案,蜜蜂螫人该如何处理、预防?蜜蜂螫刺造成伤害,如需进行赔偿,应赔偿哪些费用?第二案,发生蜜蜂农药中毒后,蜂友该怎么办?如何确定责任、进行索赔?第三案,如何签订授粉协议?第四案,运输蜜蜂走绿色通道被收费该怎么办?

  首先我们来看第一个案例:蜜蜂蜇伤怎么判定赔偿?

  2015年9月20日,李某在自家养鸡场干活,被蜂蛰伤,被送至县医院住院治疗。9月25日转入市附属医院进行救治,因“缺血缺氧性脑病”被建议转回县医院继续治疗,期间接受高压氧治疗4天。

  李某在县医院住院治疗15天,诊断为:蜂蜇伤,过敏性休克,呼吸心跳停止,心肺复苏术后,缺血缺氧性脑病,吸入性肺炎,双侧胸腔少量积液,应激性溃疡,低蛋白血症,低钾血症,低氯血症。

  李某10月5日出院,10月6日转入某附属医院进行治疗,住院15天,10月21日出院,诊断为:蜂蜇伤并感染,中毒性脑病,缺血缺氧性脑病,急性肝功能损害,急性肾损伤,急性心肌损伤。

  李某共花费医疗费85,039.11元、护理费4,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00元、营养费1,500.00元、交通费3,000.00元,合计97,039.11元。

  事后李某认为,王某作为蜜蜂的饲养者,其饲养的蜜蜂,距离李某的养鸡场仅200米左右,应推定李某的受伤,与王某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王某作为蜜蜂的所有人与管理人,应当对李某的受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上诉法院,要求王某赔偿。

  法院认为,李某有蜂蜇过敏史,李某确实是因蜂蜇而受伤,并进行治疗。王某是距离李某***近的养蜂人,李某推定王某饲养的蜜蜂将其蛰伤,然而李某证据不足,故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审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判决如下: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李某负担。

  如果蜜蜂蜇到其他人,我们应该:

  (1)积极救护受伤人员,为他们刮掉蜜蜂的螫针,帮助他们涂抹肥皂水,给予安慰,请求他们的理解;

  (2)如果发生过敏反应,要立即让伤员服用抗过敏药物,并送往医院;如果为他们垫付了医疗费,一定要保存好医院的票据,日后如果打官司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据。我们的的态度是否积极,做的好不好,这一点也是法庭判决的依据。

  (3)我们应对这类事情一定要警惕,尽可能收集保留整个过程的证据,例如用手机录音、拍摄视频或利用蜂场监控器等方式,保留事故发生的整个过程,包括我们积极救治伤者的情景、蜂场的警示牌、防止有人恶意被蜜蜂蜇伤,索要巨额赔偿。

  我们应该如何预防此类事情的发生呢?

  (1)蜂场周围加护栏,外围挂一块警示牌,比如“蜜蜂蛰人,请勿靠近”。根据民法及***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法律解释,由于我们加了栏杆或警示牌,已部分尽到了防范责任,在量责及确定赔偿金时,可相应减少。

  (2)放蜂场地应避免选择在人群密集的区域、公共场所,要离开道路50m以上放蜂。

  (3)如果有人要进入蜂场,我们应该劝诫他们穿戴好防护装备,避免被蜇。

(4)在蜂场配备好肥皂水,抗过敏药等。

(5)蜂场尽量有人看护。

  接着我们来看第二个案例:蜜蜂农药中毒

  2014年7月24日起,向某经津市市保河堤镇田家山村同意,到该村放养蜜蜂,向某主要采集芝麻、棉花等花蜜,其蜂场共养蜜蜂继箱72箱,每箱10脾,共计720脾;平箱47箱,每箱5脾,共计235脾。

  2014年8月19日,A公司在未通知向某及周边其他养蜂户的情况下对其租赁的津市市保河堤镇民兴村、中兴村、中南村等村土地种植的高粱喷施剧毒农药“来一支”,造成了向某及周边其他养蜂户饲养的蜜蜂大量死亡,而“来一支”农药说明书注意事项载明:本品对鱼类、家蚕高毒,对蜜蜂、蚯蚓有毒,施药期间应避免对周围蜂群的影响,蜜源作物花期、蚕室和桑园附近禁用。

  2014年8月24日,津市市公安局保河堤派出所召集了安乡县养蜂协会、A公司、向某及其他受害养蜂户进行了调解,A公司承认了派人施药前没有阅读药物说明,也没有通知蜂农,导致工作失误,并致蜂农受损。同意协商处理,但***终调解无果。

  湖南省蜂业协会与津市市畜牧水产局派遣了具有职业技能鉴定资质的津市蜂业协会领导做了现场勘查与鉴定。经鉴定,向某饲养蜜蜂系中毒死亡,平均死亡率达85%,剩下的15%还需喂解毒药物与更换饲料进行施救;向某饲养的蜜蜂死亡使得本期采蜜和即将来临的五倍子蜜期采蜜不能完成。

  经湖南B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评估,向某因蜜蜂死亡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81175元,中毒未死亡蜜蜂喂解药及更换饲料损失1432.5元,向某因鉴定支出的2000元鉴定费属于其损失的范围。故综上所述,向某在本案中造成的以上损失共计84607.5元。

  在本次案件中,向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

  提交的证据:

  (1)向某身份证、养蜂证复印件各1份;

  (2)A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网络打印件、湖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复印件;

  (3)津市市公安局保河堤派出所调解记录1份;

  (4)由湖南省蜂业协会拍摄的蜜蜂死亡现场照片7张;

  (5)湖南省蜂业协会与津市市畜牧水产局共同出具的,关于向某的蜜蜂中毒死亡及经济损失的鉴定、湖南省蜂业协会委派函、张某与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李某兽医师证复印件、张某法律顾问证、张某湖南省社会团体领导成员(理事)当选证书复印件;

  (6)A公司使用的“来一支”农药药品及包装盒照片各1张;

  (7)A公司用药照片4张;

  (8)津市市保河堤镇田家山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向某到此放蜂证明;

  (9)证人张某出庭证言;

  (10)照片6张,拟证明向某饲养蜜蜂死亡与高粱地用药存在因果关系;

  (11)湖南B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评估报告;

  (12)评估费发票。

     当时法院认为,本案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

    1、向某饲养蜜蜂的死亡与A公司的用药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向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多少?

  3、向某这个损失由谁承担?

  第一个,向某饲养蜜蜂的死亡与A公司的用药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认为,本案中向某饲养的蜜蜂在短时间内大量死亡是客观事实,由于蜜蜂死亡原因没有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认定,故法院只能依据本案现有的证据予以综合认定。向某在田家山村的放蜂地点,与A公司喷施农药的高粱地距离很近,在蜜蜂采蜜的范围内,高粱花属于蜜蜂采集的花种,A公司先后持续9天半,对正处于盛花期的高粱使用“来一支”农药,“来一支”农药说明书里的注意事项明确说明:该药对蜜蜂有毒,施药期间应避免对周围蜂群的影响,蜜源作物花期禁用。用药时,向某的蜜蜂正在高粱地采集高粱花蜜,用药后,向某的蜜蜂就开始死亡。2014年8月22日其蜜蜂死亡量已达85%。据此可以确定,在A公司用药后,向某饲养的蜜蜂在短时间内出现了大量死亡的现象,蜜蜂死亡的速度与程度,符合蜜蜂中毒死亡的一般特征。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除了A公司,还有其他人在周边打过药,故法院可根据本案查明的上述事实,按照一般常理推定,向某蜜蜂死亡与A公司的用药行为存在高度可能性的因果关系。

  第二个,向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多少,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向某饲养蜜蜂中毒后并未全部死亡,没有死亡的蜜蜂需要喂食相关解毒药物及更换饲料。法院根据湖南B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评估报告,确定本案中向某饲养的蜜蜂因中毒死亡数量、救治中毒未死亡的蜜蜂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及鉴定费损失共计84607.5元。

  第三个,向某饲养蜜蜂的损失由谁承担?法院认为,A公司为其种植的高粱用药除虫本属于正常的农业生产作业,但A公司作为一家有专业资质的企业,却没有尽到相应职责。A公司为正处于盛花期的高粱使用“来一支”等农药进行除虫施药,而“来一支”农药说明书中的注意事项明确说明:该药对蜜蜂有毒,施药期间应避免对周围蜂群的影响,蜜源作物花期禁用。本案中A公司在用药前没有告知放蜂者,也未报告给当地基层组织,在此情况下,A公司就组织施药人员进行施药,由此可以推定,A公司对本案中的损害后果持放任态度,没有达到自己作为一家有专业资质的企业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应该注意及履行的基本义务。

  同时法院认为,向某是津市市养蜂专业户,养蜂多年,养蜂经验丰富,对常见蜜源作物品种比较熟悉,其放蜂地点与A公司的高粱地距离很近,应该清楚高粱花属于蜜蜂采集的花种,故向某到达放蜂地点后不仅需要向当地基层组织报告,还应当向蜜源作物种植的相关单位报告。向某未尽到作为一位专业养蜂人员应该注意并履行的报告义务,对其在本案中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过错。综上所述,对于本案中向某饲养蜜蜂的损失,A公司具有重大过错,其施药行为是向某蜜蜂中毒的直接原因,A公司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向某作为一名专业养蜂人员没有尽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是造成本案损害的次要原因,向某应当承担次要民事责任。***后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原告向某在本案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84607.5元,由被告A公司赔偿70%,由原告向某自行负担30%。本案案件受理费1865元,由原告向某负担528元,被告A公司负担1337元。

  通过这个事件,我们就要明白,转地放蜂或者定地养蜂,周边有农作物的,一定要告知作物的主人,让他喷洒药物的时候提前通知你,并且在《养蜂管理办法》中,第十二条规定:

  “养蜂者到达蜜粉源植物种植区放蜂时,应当告知周边3000米以内的村级组织或管理单位。接到放蜂通知的组织和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告。在放蜂区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避免在盛花期施用农药。确需施用农药的,应当选用对蜜蜂低毒的农药品种。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用农药3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邻近3000米以内的养蜂者,使用航空器喷施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作业5日前告知作业区及周边5000米以内的养蜂者,防止对蜜蜂造成危害。养蜂者接到农药施用作业通知后应当相互告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蜜蜂如果发生农药中毒后,我们应该:

  (1)首先应快速通过手机拍摄所有蜂群内外死亡情况的照片、视频。保留蜜蜂死亡尸体、巢内贮存的蜂蜜和花粉、被施药的花朵,方便以后进行鉴定、打官司。

  (2)快速采样、拍摄之后,迅速将蜂群转出施药场地,并大量饲喂糖水解毒抢救蜂群。

  (3)及时找出中毒的原因,根据中毒原因及实际情况确定中毒的责任。在追究中毒责任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并对照《农药管理条例》和《养蜂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规条文进行量责,如果对事实及量责有争议时,须寻求证人或相关的物证或及权威部门,如养蜂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养蜂协会和公安机关等的认定。

  (4)找到其他物证、人证。如能证明自己养蜂合法的养蜂证、能够证明自己转地放蜂经过允许的证人、能够证明施药方过错的证人等。

  发生蜜蜂农药中毒后,应该这么进行索赔:

  (1)发生蜜蜂中毒事故责任已明确且没有争议时,养蜂受损方和用药方可自行协商赔偿事宜。

  (2)如果协商不成发生争议时,就得在案发地法院起诉,依法进行审理。

  审理该类案件比较复杂,我们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一:就是保护好中毒现场,并及时上报有关公证或相关部门,公安机关、养蜂主管部门、农业部门、畜牧兽医部门、养蜂协会等,尽快到现场拍照、取证、并对损失额作出权威性结论;

  二:确定责任人及所占责任分额,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如果施药单位只有一家还好说,否则就得弄清楚本场蜜蜂活动范围内究竟有几家施药单位或个人?各施药面积有多大?施药品种是哪种?各对中毒的影响轻重等相关问题。为了弄清这些问题,甚至有必要对疑有施药的各地块的花朵,和中毒蜂尸经有关部门进行封存、化验,进一步确认中毒责任及所占份额;

  三:写好起诉状,起诉中不仅要确认责任人(被告),还得写明事实与理由,同时提出明确的诉讼要求及索赔额,索赔额主要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及诉讼费用三部分。

  ***后我们来看第三个案例:蜜蜂授粉合同纠纷案

  蜜蜂授粉目前在我国,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一个很大的产业,在法律监管上也存在一定的漏洞,养蜂的朋友前往别人的授粉基地授粉也难免会发生一定的纠纷。我们先来看这样一个案例。2018年1月16日,原告A养蜂合作社(甲方,系原告)与被告B公司(乙方,系被告)签订授粉书面合同。他们合同是这样约定的:

  一、甲方必须保证有足够的适龄蜂量和饲料,蜂群中必须有蜂王,甲方必须和乙方相互配合管理,进棚前,鉴定蜂群质量和数量,在没有疑义的情况下方可进棚;

  二、乙方蜜蜂进入授粉场地前,离开场地前不能施用农药,如发现中毒问题,乙方要负责赔偿。大群小群每箱600(元);

  三、在授粉期间乙方必须保证蜂群安全,不能丢失,如丢失每箱按小群600元赔偿给甲方;租用时间:从18年3月至18年4月(注30天),租用群数81箱,单价260元/箱。

  原告方工作人员李某珍在甲方处签章,被告方工作人赵某在乙方处签章。后原告向被告大棚引入81箱蜜蜂,蜜蜂撤回后,被告以蜜蜂数量少影响授粉情况为由拒绝支付使用费,双方遂产生诉争。

  于是A养蜂合作社起诉B公司,请求法院: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蜜蜂授粉使用费等共计人民币25863元,按照81箱蜜蜂,授粉天数为36天,加上少了一箱蜜蜂应赔偿600元来算的;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为了证明蜜蜂的使用时间,原告A养蜂合作社申请证人李某、吴某出庭作证。证人李某陈述其于2018年3月16日将81箱蜜蜂送至被告处,被告查看了蜜蜂。证人吴某陈述其于2018年4月22日将80箱蜜蜂拉回。被告不认可两名证人的证言。关于使用时间,被告认可81箱蜜蜂从2018年3月20日进场至4月20日撤场,并认可有一箱蜜蜂在被告处,但是原告遗漏下来的。被告为证实原告的蜜蜂数量少,向法院提供了两张照片和一段录像视频。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认可。

  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18年1月16日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关于蜜蜂的使用时间,合同明确约定使用时间为30天,被告也认可该天数。原告虽然提供了证人,但因证人是给原告运送货物,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且证人证言的随意性较大,证明力低于书证,故法院按照合同约定的30天作为蜜蜂的实际使用天数。

  关于蜜蜂的数量,因合同明确约定了检验期,即“进棚前,鉴定蜂群质量和数量,在没有疑义的情况下方可进棚”,被告在检验期内应当检验蜜蜂的数量,否则应视为蜜蜂的数量符合约定,故对被告辩称,原告蜜蜂数量少给其授粉造成影响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关于缺少的一箱蜜蜂,因原、被告均认可原告撤回的蜜蜂数量为80箱,不论是何原因导致该箱蜜蜂没有被取回,被告在发现后均应及时退还该箱蜜蜂,故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原告600元。

  审判结果:被告B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蜜蜂使用费21060元,并赔偿损失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负担53元,被告负担171元。

  我们在给农户授粉时,一定要提前签订好授粉协议,并且要仔细核定协议的内容。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一)授粉任务(授粉面积、株数等);

  (二)需要的蜂量(蜂数)及群势;

  (三)报酬金额;

  (四)进、出场的时间及授粉期限;

  (五)安全事项;

  (六)运输事宜;

  (七)管理责任;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讲完了这三个案例,我们再来看一个***近发生的转地放蜂被收费的案例。

  转地放蜂的朋友都知道,蜜蜂运输可以走绿色通道,这是国家给我们的政策,但是有多少人知道走绿色通道的条件是什么,有多少人因为没有仔细阅读过《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被收取了过路费。今年8月9号,千岛湖的一位养蜂朋友,在江苏某个收费站下高速的时候,被收取了1252块钱的过路费。我们一起来听听当事人是怎么说的,看看当事人是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将这笔钱要回来的。

  听完童师傅的讲述,我们不得不为他的智慧点赞,这对我们转地养蜂的朋友有很大的参考价值。这里给大家几点建议:

  1. 认真学习我们国家的绿色通道政策、养蜂管理办法。对于蜜蜂运输,装载量必须达到80%才能达到免费的标准。混装与放蜂相关的临时板房、灶具等生活必需用具的转地放蜂车辆,视同整车装载。

  2. 在遇到纠纷的时候,先把车停在出口不妨碍交通的地方,避免堵塞交通。

  3. 跟收费员或者是现场的工作人员交涉的时候,全程录音,保留好收费发票。现场工作人员的工号、车辆装载四周情况、司机行驶证都拍个照片。

  4 .如果处理不当,先缴费,事后向他们的上级部门投诉反映。

  5. 蜂农相对于是弱势群体,所以一定不能动手,遇到冲突,第一时间报警,全程录音录像。

  6. 一定要禁止人货混装,第一,不安全,第二,一旦被现场工作人员发现,则取消绿色通道免费政策。

  7.这里要强调装载量既可以是包括重量的80%也可以是包括容积的80%,这个案例中主要检查的是容积的80%,选择车辆的大小很关键。

  今天的节目也进入了尾声,还有疑问的蜂友,可以点击APP内的“宋心仿基金会”版块,在论坛内提出自己的疑问和困难。如果有蜂友遇到特别棘手的难题,希望得到帮助解决的,也可以点击“宋心仿基金会”版块内的“宋心仿信箱”,写信将自己遇到的困难详细的描述出来,留下联系方式和身份信息,基金会的律师随后会与您联系帮助解决问题。本期“蜜蜂大讲堂”到这里就结束了,希望您能从今天的课堂中有所收获,下期视频播出时间和内容敬请关注“宋心仿蜂业发展基金会发布”公众号和蜂博士APP。各位蜂友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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